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文件
昆登校〔2020〕11号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成果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由于承担、履行各级教育科研计划任务或从事教育科研活动所取得的下列成果:
(一)获奖教育科研成果;
(二)公开出版的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等;
(三)教师自主开发且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装置;
(四)授权职务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应用技术。
一、 教育科研成果的登记和上报
第二条 第一完成人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钉钉“教科研成果申报”中完成相应成果申报,按需提供相关附件电子档。
第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成果统计年报的规定,学校的科研成果及时登记后,由教务处组织上报。
第四条
学校不同单位人员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登记上报。
第五条
未统计上报的科研成果,学校不组织各级各类评奖申报工作。
二、教育科研成果违纪处理办法
第六条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将取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章 成果奖励
一、获奖教育科研成果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教学会优秀成果奖、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优秀成果奖;
省部级奖励是指:江苏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江苏省自然科学奖、江苏省技术发明奖、江苏省科技进步奖、江苏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江苏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委、局)优秀科研成果奖等、教学成果奖、江苏高教学会优秀成果奖、江苏省职业教育学会优秀成果奖;
市厅级奖励是指:苏州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苏州市科技进步奖、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苏州市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成果奖、省厅(委、局)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第八条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教育科研成果奖,学校按授奖部门规定的奖励标准或个人授领的奖金数额1∶1匹配奖励。
二、出版教材、专著、编著、译著
第十条 经由学校年度推进的教材,正式出版的有书号的教材、工具书等主编2000元,副主编1000元,参编(2万字以上)800元,每本教材上限不超过6000元。
教育部规划教材主编5000元,副主编3000元,参编(2万字以上)1000,每本教材上限不超过1.2万元。
以上新编系数为1,修订系数0.5。
非学校年度推进教材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昆登校教[2020]5号执行。
第十二条 由学院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教材等不再实施奖励。
三、开发实验实训装置
第十三条 教师自行研发的实验实训装置,根据《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按项目经费总额5%-10%的总额,对项目组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开发的装置设备如为其他单位购买,利润的80%用于奖励教师。
四、授权职务专利与应用技术
第十五条 专利须经申报审批(依据《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昆登校教[2020] 5号),经学校审批后,学校支付专利申请费和维护费;未经核准,学校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奖励标准如下:经审批核准申报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学校承担申请费及维护费,技术转移所取得的效益90%用于奖励发明创作人。
五、奖励发放说明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涉及不同档次奖励的,不重复实施奖励,按奖励的最高奖金额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以“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为完成单位。具体如下: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完成单位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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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人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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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按规定标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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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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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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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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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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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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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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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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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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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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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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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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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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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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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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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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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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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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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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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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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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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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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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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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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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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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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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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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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金按本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2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3计发;依此类推。
以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2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4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6计发;依此类推。
以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三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3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6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9计发;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奖金由第一主持者(第一作者)分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有争议的教育科研成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界定;对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优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昆登院科〔2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