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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作者:教务处  发布于:2020-11-03 08:42:22  浏览: 63275914次   分享至: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文件

昆登校〔2020〕11号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成果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由于承担、履行各级教育科研计划任务或从事教育科研活动所取得的下列成果:

    (一)获奖教育科研成果;

(二)公开出版的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等;

(三)教师自主开发且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装置;

(四)授权职务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应用技术。

一、 教育科研成果的登记和上报

    第二条  第一完成人于每年1231日前在钉钉“教科研成果申报”中完成相应成果申报,按需提供相关附件电子档。

第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成果统计年报的规定,学校的科研成果及时登记后,由教务处组织上报。

第四条  学校不同单位人员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登记上报。

第五条  未统计上报的科研成果,学校不组织各级各类评奖申报工作。


二、教育科研成果违纪处理办法

第六条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将取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章  成果奖励

一、获奖教育科研成果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教学会优秀成果奖、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优秀成果奖;

省部级奖励是指:江苏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江苏省自然科学奖、江苏省技术发明奖、江苏省科技进步奖、江苏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江苏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委、局)优秀科研成果奖等、教学成果奖、江苏高教学会优秀成果奖、江苏省职业教育学会优秀成果奖;

市厅级奖励是指:苏州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苏州市科技进步奖、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苏州市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成果奖、省厅(委、局)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第八条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教育科研成果奖,学校按授奖部门规定的奖励标准或个人授领的奖金数额11匹配奖励。

二、出版教材、专著、编著、译著

第十条  经由学校年度推进的教材,正式出版的有书号的教材、工具书等主编2000元,副主编1000元,参编(2万字以上)800元,每本教材上限不超过6000元。

教育部规划教材主编5000元,副主编3000元,参编(2万字以上)1000,每本教材上限不超过1.2万元。

以上新编系数为1,修订系数0.5

非学校年度推进教材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昆登校教[2020]5号执行。

第十二条  由学院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教材等不再实施奖励。

三、开发实验实训装置

第十三条  教师自行研发的实验实训装置,根据《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按项目经费总额5%-10%的总额,对项目组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开发的装置设备如为其他单位购买,利润的80%用于奖励教师。

四、授权职务专利与应用技术

第十五条  专利须经申报审批(依据《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昆登校教[2020] 5号),经学校审批后,学校支付专利申请费和维护费;未经核准,学校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奖励标准如下:经审批核准申报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学校承担申请费及维护费,技术转移所取得的效益90%用于奖励发明创作人。

五、奖励发放说明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涉及不同档次奖励的,不重复实施奖励,按奖励的最高奖金额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以“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为完成单位。具体如下: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完成单位排名

完成人排名

奖励按规定标准比例

全额

1/2

1/3

依此类推

1/2

1/4

1/6

依此类推

1/3

1/6

1/9

依此类推

以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金按本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2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3计发;依此类推。

以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2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4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6计发;依此类推。

以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三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3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6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金按本款规定标准的1/9计发;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奖金由第一主持者(第一作者)分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有争议的教育科研成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界定;对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优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昆登院科〔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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