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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 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发布于:2020-11-03 08:10:34  浏览: 63450818次   分享至:

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文件

昆登校〔2020〕9 号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

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校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包括用于实验实训的仪器设备、设施、装置、软件系统、构件和模型、教具等,下同)工作,调动广大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积极性,提高自制开发实验仪器设备的水平,促进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培养教师、实验实训人员和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工程实践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工作。通过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促进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改革传统的实验实训模式、开发新的实验实训项目,丰富教学手段、促进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节省购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经费支出,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 自制开发实验仪器的范围

第三条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包括:

(一)由本校教职工和学生(以下简称本校人员)单独或集体完成设计、制作,或由本校人员完成(或主持)设计,现场技术人员参与制作,或由本校人员提供设计,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完成制作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设施和装置等。

(二)由本校人员单独或集体完成设计、制作,或由本校人员主持设计、制作的用于实验实训教学的构件、模型、教具等。

(三)由本校人员单独或集体完成,或由本校人员主持完成的实验实训技术成果,包括利用计算机采集和处理数据的教学实验装置、仿真实验、模拟实验和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的软件系统等。

(四)由本校人员单独或集体完成,或由本校人员主持完成的对原有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进行二次重大技术开发、改造的项目。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四条欲开展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研究和实施工作的个人和集体,应填报附件1《自制开发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五条申请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院、中心、处室等)组织初审,填写审查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书进行审查,根据全校申报情况,适时召开立项论证会,组织相关专家(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七条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审批。分管校长批准通过后,项目即可开始实施。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应按照批准后的申请书(含评委意见和分管校长审批意见)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制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但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必须向教务处书面申请,阐明调整依据。教务处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校长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调整。

第四章 验收与鉴定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附件2《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提出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适用性、可靠性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教务处组织使用单位、总务处、财务处、发展处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通过后,该仪器设备以项目经费总额作价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人有鉴定要求的,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在仪器运行足够时间后,由教务处组织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鉴定。对项目的新颖性、先进性、适用性和自主知识产权含量等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如项目成果中含有有条件申报专利的技术,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相关程序组织申报事宜。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学校按申请书(含评委意见和分管校长审批意见)下拨经费,财务处单独立户。

第十五条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必须按照批准后的申请书(含评委意见和分管校长审批意见)使用经费。所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如需采购按物品,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和鉴定的费用列入项目经费(不在申请书中),由教务处提出并管理。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积极性,凡通过验收的项目,均按项目经费总额5%-10%的额度对项目组予以奖励。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相关效益(如出售、获奖登),利润分配比例学校为20%、项目组为80%

第十八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成果评比奖励,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实施。所有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并通过验收和鉴定的项目均可申报参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我校以往各种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件1:《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立项申请表》http://image.dyc.edu.cn/upload/images/20201117085439868.docx

附件2《自制开发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http://image.dyc.edu.cn/upload/images/20201117085451A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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